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災或傷人事故、浪費資源、需要大量人力清理……說到燃放煙花爆竹,人人都能細數它的諸多弊病。然而,受傳統風俗觀念的影響,逢年過節時,市民還是習慣性地燃放煙花爆竹。近日,記者從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這幾天,池州市正式就《池州市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記者了解到,此次的征求意見稿由“限放”升級到“禁放”,出臺了一系列更加嚴格和細致的措施。為此,記者也對該意見稿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希望市民能夠積極參與到征求意見中,提出寶貴的意見。
燃放:主城區建成區擬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工作人員介紹,此次《意見稿》的一大亮點是:將主城區建成區范圍內煙花爆竹“限放”政策調整為全面“禁放”。記者在《意見稿》中看到,以下區域為禁放區:長江以南、九華河以西、銅九鐵路和滬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東主城區建成區的區域范圍,包括老城區、東部新城區、平天湖風景區、科教園區、杏花村文化旅游區、江南產業集中區建成區。另外,除規定的禁放區域和地點外,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
同時,《意見稿》中還明確指出,禁放區外以下地點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駐地和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干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苗圃;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非指定地點等。此外,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另外,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焰火燃放許可證》,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銷售:區域內全面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禁放煙花爆竹,既要治標也要治本。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工作人員介紹,此次《意見稿》另外一個亮點就是:明確規定禁止在禁放區域內和禁放地點銷售煙花爆竹。這就意味著,一旦意見實施,池州主城區內將不可再銷售煙花爆竹。這將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禁放”措施落到實處。
記者還了解到,該《意見稿》對儲存煙花爆竹也有明確的規定。除準許經營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燃放作業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以經營為目的儲存煙花爆竹。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的數量。同時,要求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燃放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信息化手段,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經營、燃放信息。本市也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對購買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處罰:酒店、物業不勸阻或不舉報燃放行為也將面臨處罰
據悉,此次《意見稿》加大了對商鋪、飯店、物業等單位的約束。“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對責任范圍內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進行勸阻。不勸阻或勸阻無效不舉報的,公安部門可以對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記者了解到,雖然2016年出臺的《管理辦法》對此也有約束,但畢竟沒有強制性,而此次一旦通過地方立法形式確定,可真正明確這些場所的應盡義務。
與2016年施行的《管理辦法》一樣,此次《意見稿》對違規燃放的個人,將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臨街商場、店面等經營者違規燃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