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限放區
為湯王大道以東
和平路以南
魏武大道以西
文帝路以北
經過征求意見,《亳州市主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根據《管理規定》,我市主城區人員較為密集的核心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具體范圍為:湯王大道以東、和平路以南、魏武大道以西、文帝路以北為限制燃放區。除每年農歷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間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限制燃放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此外,即使不在限放區內,以下地點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文物保護單位,車站以及鐵路沿線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儲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等。
單位和個人應當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地、構筑物投射、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在確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焰火燃放規程燃放。
(網絡圖)
公安機關是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煙花爆竹經營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宣傳、住建、城管、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規約或居民公約,約定本區域內不得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并實施監督,居民、業主應當遵守和執行。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大型煙花燃放活動,或者大型焰火燃放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