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市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進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市政府《安慶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宜政發〔2018〕15號)、《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宜政發〔2018〕1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設安置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政策,將應安置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結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憑證,房票式樣統一制定。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享受的政策性補助,適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選擇房票安置并按規定額度使用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條 市區實施棚戶區改造及園區建設、土地收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經批準實行房票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市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補償辦)負責房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安慶經開區管委會作為征收安置主體,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票安置銷售行為的監管,市財政部門負責房票安置資金的監管,市物價部門負責房票安置價格行為的監管,市審計部門負責房票安置資金的審計工作。
第五條 房票票面金額由應安置面積價款、政策規定的補助、搬遷費、原房屋裝修補償費及附屬物補償費等組成。
臨時安置過渡費不計入房票金額,由征收人另行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
第六條 應安置面積單價采取“一事一議,一項目一評估”模式,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測算,經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審核,由各項目征收主體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安置面積單價,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確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應安置面積單價,根據周邊或就近建設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并參照所在區域同類商品房交易均價確定。
第七條 應安置面積是指按政策規定應予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實際建筑面積。
根據《安慶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20條、《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18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安置面積,扣除應由被征收人承擔的增購費用后,計算房票金額:
(一)因多層房屋拆遷被安置到高層,按照確認的實際建筑面積給予無償增加12%比例的面積。
(二)按現行產權調換政策,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筑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5平方米建筑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每平方米2200元計算;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應安置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建筑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每平方米2200元計算。
(三)按現行產權調換政策,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面積增購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增補至50平方米建筑面積;集體土地上人均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遷戶按每平方米400元購置補足。
第八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現房或已辦理預售許可且三年內可以交付的期房。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參與房票安置項目意向書、購房優惠承諾及相關樓盤資料,向市征收補償辦申請,并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具備參加資格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征收補償辦在網站專欄公示。未經公示自行銷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結算。
參與房票安置的所有樓盤及價格信息,均應在售樓部現場、征收項目現場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新出讓地塊用于商品房開發建設的,土地出讓合同中應約定該項目參與房票安置。
第九條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根據簽訂的協議簽署和確認房票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約定時間內搬遷,領取搬遷證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參與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持房票、征收補償協議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征收人辦理房票結算相關業務。
第十條 被征收人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及配套的儲藏室、車庫(位),可用房票抵付購房款,其價格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自行協商。用于購房的資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額的70%。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額的,余額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首次房票購房款項時,同時由征收人在不超過房票金額30%的限度內據實支付給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征收人結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被征收人進房手續等相關資料,每月上旬結算一次。購房款(含房票資金)一次性撥付至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資金監管賬戶,房票資金部分金額待符合現房交付條件時經市征收補償辦審核后予以使用。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全部選擇房票安置,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和搬遷,且用于購房資金達到或超過房票金額70%的,由征收人按實際使用房票金額的4%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由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和省補助資金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的項目,其房票結算由市征收補償辦負責審核。
第十四條 房票自開出之日起,有效期12個月,超過12個月期限未選購房屋的,房票自動失效,該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點集中安置。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購房,不得提現、轉讓、贈與。
房票購買二手住房結算根據《安慶市市區房票安置資金購買二手住房結算規定》(慶國土資〔2017〕115號)執行。
被征收人符合政府投資創業鼓勵政策,在城區投資創業的,可按照房票安置補償標準及獎勵標準給予貨幣化補償,投資創業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市征收補償辦應制定房票領取、使用等管理細則,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對各區房票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征遷補償資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為的,由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記入不良誠信記錄,并終止其參與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償。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明確安置點或已明確貨幣補償方式的已征遷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辦法實施前市政府批準房屋征收的項目按原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