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立法透明度,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局起草的《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下面,小編開始劃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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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主次干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墻、外走廊和屋頂堆放、懸掛物品,影響市容,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在主次干道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遮陽篷(網),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城市雕塑、行道樹、桿線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涂寫、刻畫,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一、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執法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五)違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可以在6月23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我局市容科。社會公眾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電 話(傳真):0558-2251109
電子郵箱:fysrk666@163.com
通訊地址:阜陽市潁河西路181號氣運大廈四樓市容科(郵編:2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