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地受理的對象 本省戶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市居住的人員。
二、異地受理的業務范圍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丟失補領業務。
三、異地受理需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或本人居住證、駕駛證、社保卡、學生證等帶照片的有效證件之一。(已辦理帶指紋居民身份證且現場核驗通過的,無需提供證明材料;無法現場核驗指紋的)
四〔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②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定身份的;
③申請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定身份的;
④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⑤屬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息記錄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