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50號令)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文件精神,按照《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合積[2007]77號)和《關于明確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的批復》(合公積金委[2006]01號)文件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預算、費用或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職工和單位按同比例繳存的,既“個人繳一塊、單位貼一塊”。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是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是5%-12%之間,在政策范圍內由單位根據資金來源狀況核定每人的月繳存公積金工資額及繳存比例報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