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近日,亳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市教育局印發了《亳州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指出,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
?《辦法》強調,經批準后的學校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制定或提高收費標準。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主確定。民辦教育收費,民辦學校應按規定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并依法公示后執行。《辦法》指出,要建立民辦學校退費制度。民辦學校學生因故退學、轉學的,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住宿時間退費。按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
?《辦法》要求,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學歷教育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生入學時的學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學校要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通過公示欄、公示墻、校園網等方式長期向社會公示,同時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