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三)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四)指導、監督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移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自律管理制度、紀律懲戒規則以及行業調解機制,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促進依法誠信經營,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
第十一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二)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四)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配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的推選、權限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接受業主的監督,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據實結算。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業主監事會。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等專職工作人員。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事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負擔,經費的標準、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研究決定,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中明確,可以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在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可以到銀行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并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安全。
業主共有資金主要包括:
(一)共有物業收益;
(二)業主依據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分攤的費用;
(三)孳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誘導、唆使業主拒交物業費;
(二)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