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馬鞍山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馬鞍山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要求,高質量辦理近年不斷增多關于加裝電梯的市人大、市政協相關議案、提案,完善既有多層住宅的使用功能,滿足老齡群體生活,提高居住品質,市住建局充分考察學習了外地在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出臺的相關政策和落實情況,在對我市主城區全面調研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市實際,草擬了《馬鞍山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試行)》和《馬鞍山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試點方案》的征求意見稿。為確保文件制定的科學性、適用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建議。
具體事項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
二、意見、建議提交方式
1.書面遞交地址:馬鞍山市住建局物業管理科(艷陽路68號,房地產大廈901辦公室)
2.電子郵箱:
zjwwyglk@mas.gov.cn
3.電話:0555-2362261
專此公告。
馬鞍山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
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 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意見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既有多層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本數,下同。不含地下室)符合安全條件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主城區(花山區、雨山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慈湖高新區)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各縣(含博望區、鄭蒲港新區)政府負責其轄區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施工監管工作,負責增設電梯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劃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消防部門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增設電梯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發放工作。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開通窗口,辦理增設電梯的申報手續。
城管部門、人防部門和小區各管線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做好增設電梯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工作。
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組織申報、政策宣傳、矛盾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既有多層住宅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全體業主依法達成一致意見。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二)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的分攤方案;
(三)確定電梯管理、使用者;
(四)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同意方案。
第六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響;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協調妥善解決。
第七條 本幢或本單元出資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者(以下稱為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建設者自行辦理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增設電梯的相關手續。 建設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改建工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經有資質的圖審機構審查合格。
第九條 建設者應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及本幢(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就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和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并形成公示報告。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建設者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并在公示報告中載明與異議人的協商情況,形成書面同意書。
第十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建設者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本單元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四)經圖審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書面協議;
(六)書面同意書以及與異議人協商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增設電梯影響消防安全的,建設者應當到住建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消防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建設者應當按規定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二)質量安全監督備案表;
(三)施工圖審查合格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定位圖;
(五)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及資質證書;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供監理合同。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運營商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運營商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管,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運營商及安裝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過程中,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設者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向規劃、住建等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建設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并將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電梯的施工單位和管理單位、使用者應當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電梯的使用者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并按規定給予適度財政資金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增設電梯的業主,可按相關規定申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支付增設電梯費用。具體辦法由住建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增設電梯的業主,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費用扣除政府補貼后的個人分攤金額。具體辦法由公積金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在原有小區用地范圍內加裝的電梯,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增設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業主按照增設電梯相關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原業主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增設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予以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主張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各縣可參照執行。
來源:馬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