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21〕21)號文件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參保人員發生政策范圍內普通門診(含急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在職職工在本市職工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醫保基金年度起付標準為800元,支付限額為4000元,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以下簡稱基層醫療機構)、市(縣)級及其他醫療機構、省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支付比例分別為80%、70%、60%;退休人員年度起付標準為800元,支付限額為5000元,各級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分別提高5個百分點。參保人員憑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藥機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