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2019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馬政〔2019〕2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民政為民、民政愛民”理念,按照“兒童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對孤兒、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采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維系兒童原有家庭環境,保障其生存與發展權益。
二、保障對象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蹤或棄養、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于9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1465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
各縣區應努力拓寬資金渠道,采取多種方式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并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對于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標準,由縣區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另行安排。勞務補貼不得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孤兒基本生活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四、辦理程序
(一)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
(1)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兒童父母死亡證明。屬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或二級以上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機構、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門、殘聯提供的相關證明;屬于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兒童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證明。
(2)兒童戶籍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3)兒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請人填寫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章,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3、審批。縣區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蓋民政局章,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的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情況。
(二)社會(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證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來源:馬鞍山慈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