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政府關于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空氣質量,防止環境污染,切實改善我區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譙城區人民政府決定2020年度在全區范圍內規定時間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煙花爆竹(大盤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大盤香)的區域:城市規劃區218平方公里范圍內(譙城區行政區域)和各鄉鎮政府所在地集鎮建成區及下列地點:
(一)國家機關;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及周邊一百米范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
(七)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八)宗教祭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
(九)旅游景區、林場、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地;
(十一)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給予處罰。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拒絕、阻礙公安、城管等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鄉鎮(街道)、區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黨員干部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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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
譙城區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