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桐城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和噪聲污染,全力打造潔凈、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桐城市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實施辦法》,現就本市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區域
桐城市城區具體實施范圍為望溪路(同康路--東環路段)以南,東環路(望溪路--和平東路段)以西,和平東路(東環路--龍眠河段)以北,龍眠河(和平東路--鐵路段)以西,鐵路(龍眠河--同安路)以北,同康路(同安路鐵路橋--望溪路段)以東區域。
二、禁限放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單位、場所內,任何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除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外,其它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倡導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市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可適時調整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和時間段,并向社會公布。
三、禁放地點
1、國家機關;
2、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干道、鐵路
線路安全保護區;
3、軍事設施保護區;
4、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7、山林、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綠地;
8、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9、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在禁放地點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識。
四、燃放要求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
(二)不得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五)不得在指定燃放點區域外燃放;
(六)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無監護人陪同不得燃放;
(七)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違規處罰
(一)在禁止燃放時間和區域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不提前告知、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不及時報告,致違規燃放發生的,由城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煙花爆竹禁限放區域內,龍眠街道辦事處、文昌街道辦事處、龍騰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村(居)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認真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預防、制止違規燃放行為。
七、各級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要帶頭執行本通告各項規定。
八、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少放或不放煙花爆竹,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