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限放區域
北環路以南,東環路以西,西環路、藍天西路以東,南環路以北的閉合區域。限制燃放區域外周邊已建成居民小區也列入限制燃放區域。
二、禁限放時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大節日、慶禮、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
三、禁放地點
(一)國家機關;
(二)車站、碼頭以及城市主干道;
(三)軍事設施保護區;
(四)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建成區內長江岸線(防洪堤及灘涂);
(七)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八)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
(九)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縣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四、燃放要求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窨井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戶燃放煙花爆竹;
(四)未經許可不得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