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上牌要錢嗎?
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規定期限內上牌,政府買單,市民免費上牌。
問題二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與“舊國標”相比,主要調整了哪些內容?
2018年5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信部修訂發布了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新國標”),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新國標”規定,電動自行車需具備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車速、整車質量、電機功率等指標以現行標準為基礎進行了適當調整,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含電池在內的整車質量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新國標”還對蓄電池電壓、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方面做出了具體技術要求。
問題三
申請臨時通行標志的方法
對不符合新舊國標電動自行車申領臨時通行標志實行:線上備案、后臺審核、線下領取。
問題四
電動三輪車可以上臨時牌照嗎?
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臨時牌照發放對象是:不符合新、舊國標的在用兩輪電動自行車,所以電動三輪車是不可以申請臨時牌照的。
問題五
哪些電動自行車可以申領臨時通行標志?
對不符合新、舊國家標準,不能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證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發放有效期為3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臨時通行標志,登記時間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這里特別說明,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不符合此次臨時通行標志發放范圍。
問題六
以前辦過電動車號牌了,這次是否需要重新辦理?
根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從2007年11月1日起,廬江縣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常態化管理,發放的電動自行車號牌,長期有效,可以正常使用。
問題七
發票、合格證早就不知道放哪了,應該怎么辦?
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簡稱“新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必須具有合格證和發票,如果合格證和發票遺失,應當到銷售企業補辦。
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必須具有合格證,如果合格證遺失,則不能證明該車是否符合“舊國標”,只能登記臨時通行標志;如果發票遺失,必須以制式承諾書的形式保證車輛為合法來源,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對既不符合“新國標”也不符合“舊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如果合格證、發票遺失,必須以制式承諾書的形式保證車輛為合法來源,發放臨時通行標志。
問題八
一、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牌或申領臨時通行標志上路行駛如何處罰?
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縣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工作,過期未登記上牌、也未申領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行駛。
自2021年1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上牌、領取臨時通行標志仍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查處。
二、 處罰規定
(一)電動自行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對電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駕駛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車輛號牌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對電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3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三)駕駛無臨時通行標志或超過臨時通行標志有效期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對電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廬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