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
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加大脫貧攻堅力度
近日市民政局
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制定出臺了
《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綜合認定辦法》
《辦法》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等四項認定低保對象的主要指標作出了具體規定,對多項認定規則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不再簡單以戶口簿人口界定
《辦法》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和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
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根據事實認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效地避免了人為“分戶”躲避經濟狀況核查的現象發生。
務工收入計算有了參考值
以往外出務工人員申請低保時,其工資性收入多靠本人口述確定,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收入的風險。這次《辦法》明確規定,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等據實認定;在戶籍地靈活就業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按照戶籍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外出務工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按照務工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無法確定務工地的,按照戶籍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多項資金可不計入家庭收入
在申請低保時,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和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補貼,以及必要的就業成本,不計入家庭收入。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原住房被征收(拆遷)且無他處住房,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3年內不計。低保對象首次就業,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作為就業成本豁免。
擁有多套住房且面積超標的不準獲得低保
《辦法》明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合計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不得獲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門面、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不得獲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享受低保期間,新購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遷原因購買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購或新建住房后2年內不得獲得低保。
不再以是否擁有機動車
對低保對象“一刀切”
以往凡擁有機動車的申請低保家庭,均不準納入低保。新規定出臺后,若申請低保家庭擁有一輛價格在5萬元以下的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其他方面均符合低保有關要求,可以獲得低保。
贍養費計算更加合理
在過去低保認定工作中,少數老年人為獲得低保,刻意隱瞞子女贍養能力和贍養費,導致調查人員難以準確掌握其子女贍養情況。新《辦法》明確,贍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照有關公式計算。
非共同生活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倍月低保標準的家庭,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不計算贍養費。
非共同生活的贍養義務人家庭中擁有一輛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該義務人家庭月贍養費在原計算規則基礎上再增加2倍月低保標準;擁有2輛5萬元以上或擁有一輛10萬元以上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被贍養人不得獲得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