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宜政秘〔2020〕46號
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宜政秘〔2020〕36號、43號)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現將安慶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第1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涉及1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宜秀區白澤湖鄉石塘村、大橋街道辦事處九塘村境內,擬征收集體土地7.063公頃,其中農用地6.8036公頃(耕地6.4271公頃)、建設用地0.2594公頃,未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待省政府下達征地區片價后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白澤湖鄉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6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3250元/畝;征收大橋街道辦事處九塘村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9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4750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2015年11月20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第2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三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大觀區十里鋪鄉五里村、鳳凰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12.0612公頃,其中農用地6.2384公頃(耕地3.0401公頃),建設用地5.8228公頃,未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待省政府下達征地區片價后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十里鋪鄉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9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4750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2015年11月20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大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大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大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第3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實施公共事業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兩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大觀區(高新區)山口鄉聯勝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6.9810公頃,其中農用地6.7348公頃(耕地1.0966公頃)、建設用地0.2462公頃,未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待省政府下達征地區片價后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山口鄉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4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2250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2015年11月20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第4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涉及一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宜秀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太平村、九塘村境內,擬征收集體土地14.9232公頃,其中農用地12.3931公頃(耕地11.2176公頃),建設用地2.2124公頃,未利用地0.3177公頃,未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待省政府下達征地區片價后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大橋街道辦事處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9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4750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2015年11月20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第5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實施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涉及一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宜秀區大龍山鎮永林居委會境內,擬征收集體土地1.3141公頃,其中農用地1.3098公頃(耕地1.2388公頃),建設用地0.0043公頃,未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待省政府下達征地區片價后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大龍山鎮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6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3250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2015年11月20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第6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實施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四十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宜秀區大龍山鎮永林居委會、總鋪居委會、桃元村、永安村、中心居委會,大橋街道辦事處象山村、眉山村、吳祥村、九塘村、葉祠村,白澤湖鄉獨秀村、白澤社區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23.9037公頃,其中農用地6.9372公頃(耕地5.4028公頃),建設用地15.8511公頃,未利用地1.1154公頃,未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待省政府下達征地區片價后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大龍山鎮、白澤湖鄉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6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3250元/畝;征收大橋街道辦事處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9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4750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2015年11月20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第7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兩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宜秀區大橋街道辦事處三義村、太平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22.9422公頃,其中農用地17.4632公頃(耕地15.7545公頃)、建設用地5.1895公頃、未利用地0.2895公頃,未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待省政府下達征地區片價后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1.征收大橋街道辦事處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95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24750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2015年11月20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安慶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