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我們的工作人員會根據您的繳費年限核定具體領取金額以及期限。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這樣確定的:
從全國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領取期限是這樣規定的:
關于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