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淮南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淮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淮南市司法局網站(http://sfj.huainan.gov.c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20年7月10日。公民和有關單位可通過下列途徑提出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件反饋至郵箱:271997811@qq.com;
2、電話0554-2795085;
3、信函請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郵政編碼:232001)。
4、在淮南市人民政府網站——調查征集版塊進行意見反饋。
附件1:
淮南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
第三章 停車場建設
第四章 停車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停車場的建設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公交車、出租車、貨車和危險物品等專業運輸車輛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概念定義】本條例所稱的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道路之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道路之外,為特定群體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內施劃設置,為社會公眾提供臨時停車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基本原則】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內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建設計劃安排和建設監督管理等工作,參與審查停車場設計方案。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用地審批、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等工作,審查停車場設計方案。
公安機關負責路內停車泊位設置和管理等工作,參與審查停車場設計方案。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秩序,參與審查停車場設計方案。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財政、市場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人民防空、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障機制】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酋長共停車場建設投入,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包括立體、地下停車場在內的公共停車場。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
第八條 【專項規劃】市、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及時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在人口密集和商業集聚區域,應當加強停車場規劃布點。
第九條 【用地保障】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安排停車場建設的用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心城區舊城改造應當規劃預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十條 【標準評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和停車需求變化情況,定期對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停車位配建標準。
第十一條 【規劃實施】市、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取得停車場建設相關行政許可后,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實施。
第十二條【規劃核實】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建成的停車場進行規劃核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的用途。
第三章 停車場建設
第十三條 【扶持政策】新建、改建、擴建地下公共停車場和地上公共立體停車場停車位超過100個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許配建部分商業設施。商業設施建筑面積控制在公共停車場總建筑面積的15%以內,并不得分割轉讓、出售。
第十四條【臨時建設】在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停車需求的區域,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場地等設置短期內供車輛臨時停放的場所。
第十五條 【鼓勵投資】鼓勵社會資本在商業集聚區投資新建公共停車場,具體鼓勵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充電設施】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設置規范,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有20%以上的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七條 【停車泊位】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區域停車需求,在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實行分時段停車和限時停車。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設置路內停車泊位應當明示停車規范和車輛連續停放時限,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停放車輛。
第十八條 【時段泊位】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置時段性路內停車泊位,并明示停車時間和違反停車規則處理等內容。
第十九條 【泊位撤除】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除路內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
(三)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第二十條 【臨時調整】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行大型活動,公安機關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域或者對原設置的路內停車泊位進行臨時調整,并以顯著標志予以公告。
第四章 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移交經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經驗收合格后,依法移交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經營管理。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的,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收費原則】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路內高于路外等原則,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依照價格法律、法規,根據市場情況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條 【開放經營】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用的條件下,非工作時間可以對外經營開放,實行錯時停車,實現區域停車資源開放共享。
建成區的商業、公共服務等區域,應當將有條件的人防工程作為公共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 【經營規范】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明碼標價公示牌,公示經營管理者名稱、營業執照、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等;
(二)確保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風、消防、信息管理系統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志,負責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四)按照核定或者約定的標準收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
(五)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泊位或者準許停放的地點有序停放;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停放,并繳納停車服務費;
(三)做好車輛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將裝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駛入停車場。
第二十六條【非機動車停放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協助公安機關加強對公共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
醫院、學校、商業中心、公共文化服務場所、政務服務中心等人員密集區域,以及車站等交通集散地,應當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
第二十七條【非機動車停放規范】非機動車停放者應當將非機動車有序停放在設置區域內,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第二十八條 【系統建設】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時公布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改變用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停車管理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停車障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個泊位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標準予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超時或者未按規范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準用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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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淮南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附件3 :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附件4 :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來源:淮南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