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重點內容如下:
一、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均不低于 5%,不得超過 12%。
二、繳存基數:根據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上限,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倍。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 2019 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71841 元。據此,2020 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 17960 元(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各為2155 元),繳存基數下限不得低于 1280 元。
執行時間: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來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