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個車憑啥就被“貼條”?
出了交通事故,
交警不該一管到底嗎……
在生活中,
許多車主是否也遇到過這些問題?
近日,針對部分網友的建議和提問,
合肥交警部門給予了回應。
網友建議:路邊違停,10分鐘內挪走能否免處罰?
合肥已晉升新一線城市,汽車保有量越來越多,在市區一些地方停車位非常少,難免有時候沒有找到停車位,停在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時候只是短短的停二十分鐘半小時辦個事,回來就被貼條了,能否在開罰單的時候,有一個挪車通知,10分鐘內挪走不扣分罰款?
交警回應:依法(規)行政是政府職能部門遵循的行為準則,也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體現。城市停車難雖然是現實問題,但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更是必須!目前,合肥市區(開發區)交警大隊現場執法時,通常會通過系統查詢車輛車主聯系方式,通知車主移車。但使用監控抓拍、數碼相機抓拍、群眾舉報等非現場執法方式時,無法及時通知車主挪車,“10分鐘內挪走不扣分罰款”的建議也缺乏法規依據。建議在停車難的路段,大家盡可能選擇公共交通出行。
臨時停車須遵守法律法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2條規定,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蘺)和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網友問題:交通事故處理,交警不該“一包到底”嗎
日前,網友余先生稱一出租車撞了他的車,多次聯系無果。
事情起因在2018年11月6日13時許,皖A8****號小型轎車車主在瑤海區磨店老街處掉頭時,與該網友駕駛的滬C7**** 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皖A8****號小型轎車車主負全部責任,該網友無責任,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經定損,滬C7****號小型客車定損43000元,因車主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種,保險公司按規定折扣,只賠償損失35200元,并直接把35200元支付給汽車修理廠家。這其中產生的7800元車損費用差價,該網友直到2020年6月18日仍然未拿到。該網友認為交警對此次事故的賠償也應該一管到底。
交警回應:經核實,該網友反映2018年11月6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未得到賠償的情況屬實。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中心民警聯系雙方當事人及保險公司了解相關情況,并與該網友當面進行溝通,告知其可以到事發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針對網友認為的“一包到底”,合肥交警部門解釋稱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主要職責是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對相關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經事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相應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交管部門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須依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損害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