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自2021年參保年度起,全國參保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動態更新、實時查詢,參保信息質量明顯提升。
同時,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各統籌區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意見》提出六項主要工作任務,分別是合理設定參保擴面目標、落實參保繳費政策、做好跨制度參保的待遇銜接、有序清理重復參保、完善個人參保繳費服務機制、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服務。其中要求,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完善與本地區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教育、司法、扶貧、殘聯等部門的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加強人員信息比對和共享,核實斷保、停保人員情況,精準鎖定未參保人群,形成本地區全民參保計劃庫。 首次提出重復參保的界定及處理原則,明確原則上不允許重復參保。重復參保指同一參保人重復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重復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復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重復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參保關系;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學生重復參保,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系;跨制度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復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系,暫停重復的參保關系。 為避免參保人身份切換時出現待遇空白期,《意見》提出參保人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確保參保人待遇無縫銜接。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各統籌區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意見》稱,要利用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基礎信息管理子系統實時核對參保人參保情況。同時,明確了對于退費的處理原則,對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沒有開始前重復繳費的可以退費;待遇享受期開始后,暫停的參保關系不再退費,主要考慮是其參保關系沒有終止,可以隨時根據需要恢復待遇享受,便于參保人根據自身就業狀態變化,穩定連續享受待遇。其余情況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可以退費和不予退費的具體情形。此外,還提出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除大中專學生入學當年重復參加居民醫保情形外,其他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需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并扣減重復參保當年涉及的各級財政補助資金。跨制度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在按本意見規定的原則處理后扣減重復參保當年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重點人群的參保繳費政策,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兒、退役軍人、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等。其中,對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為確保穩定脫貧,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轉移接續參保關系時,不設等待期,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繳費時間限制,在參保繳費后,即可享受相應待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原參保關系。對于大中專學生,鼓勵在學籍地參保,支持具備條件的統籌地區在確保與學生原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無縫銜接的前提下,將大中專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期從學年調整為自然年度,作出調整的統籌地區學生在入學當年學籍地如發生醫療費用,采用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報銷費用,報銷比例不受轉外就醫調減比例規定限制。對于新生兒,規范參保登記,要求使用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自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對于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考慮到參保關系頻繁轉換,為確保待遇有效銜接,《指導意見》提出享受新參保的參保關系、暫停原參保關系(不做終止)的處理辦法,保障合理待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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