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每戶養犬超過一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重點管理區域飼養禁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禁養犬只,并處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養犬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域的,攜帶犬只外出未為犬只佩戴標識或者遺棄犬只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