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方案原文
近日,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合肥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方案》,對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對象、服務標準、服務方式、服務內容及申請流程作了明確。合肥市區3類老年人可享受該服務。
《合肥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方案》(合民〔2017〕136號)及《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及服務收費參考意見》(合民〔2014〕105號)同時廢止。各縣(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方案執行。
申請辦理流程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申請、審核、審批通過市養老服務綜合平臺進行,當月申請,下月生效。
一、辦理條件
1.合肥市市區戶籍且常住。
2.70周歲(含70周歲,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歲以上空巢(無子女)老年人、9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
二、辦理方式
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申請。
三、所需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
2.70周歲以上低保老年人須提供低保證(須包含低保證有效審核信息)。
3.70周歲以上空巢(無子女)老年人須由居(村)委會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提供相關材料(兩級蓋章)。
四、辦理流程
1.社區(村)辦理申請。
2.街道(鄉鎮)審核上報。
3.區(開發區)民政部門核定。
服務對象01
具有合肥市市區戶籍且常住的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歲以上空巢(無子女)老年人、9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可根據實際需求自愿申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流程詳見附件1)。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服務對象去世或者相關條件變化不符合要求時,區(開發區)、街道(鄉鎮)、社區(村)應及時核減、停止相關服務。
服務標準02
服務對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服務方式03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補貼以虛擬服務額度形式,發放至市養老服務綜合平臺服務對象個人賬戶,由服務對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選擇服務機構提供服務,通過市養老服務綜合平臺進行結算和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與區(開發區)民政部門結算,并接受區(開發區)民政部門對服務過程和服務質量的監管。服務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結轉、不繼承,過期未發生和未使用的服務額度自動清零。
服務內容04
1.建立市級服務機構庫,各區(開發區)民政部門在市級服務機構庫中選擇相應服務機構,形成區級服務機構庫。庫內服務機構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提供服務。
2.閑置公有房產優先用于養老服務。社區老年食堂、助餐點按照服務規范提供助餐服務。
3.符合條件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助浴點、社區老年人托養中心,根據自身服務能力,按照協議提供托養、助浴、助急、助醫、助購、助餐、家政、康復理療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復輔助器具、居家智慧養老服務產品的購買租賃服務。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助浴點、社區老年人托養中心的評定辦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實施。
4.社區康復輔助器具、居家智慧養老服務產品租售點,按照協議為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提供康復輔助器具、居家智慧養老服務產品的購買租賃服務。
5.服務對象入住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已登記備案的市區養老機構(含社區老年人托養機構),服務對象或者其委托人憑入住合同申請,經區(開發區)民政部門確認,其享受的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可用于支付入住費用。
6.服務對象連續入住醫院10日以上,服務對象或者其委托人憑住院證明和陪護合同申請,經區(開發區)民政部門確認,其享受的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可用于支付陪護人員雇傭費用。陪護人員應在區級服務機構庫、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社區托養中心、服務對象入住的養老機構中雇傭。
服務項目清單05
服務監管:
(一)建立服務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由區(開發區)民政部門根據合同約定,采取約談、督促整改、暫停資金結算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暫停合同履行。1.不按承諾提供服務或者服務質量低于行業標準;2.接到服務對象投訴拒絕處理;3.一年內多次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核實責任在服務機構3次以上;4.不按規定程序錄入服務工單和結算;5.實際服務內容和申報服務內容不符;6.以其他服務代替指定服務;7.泄露服務對象個人信息,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8.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9.違反合同約定或者其他違規行為。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區(開發區)民政部門一經查實,可依法依約停止其服務工單申報和資金結算,暫停合同履行1個季度至1年;情節嚴重的解除合同。1.提供虛假準入信息;2.不按規定提供服務,套取現金或者將老年人服務額度轉移間接套取服務補貼資金;3.冒用老年人資料提供虛假服務;4.服務滿意率未達到90%;5.其他被認定為嚴重擾亂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加強服務監管與監督。
1.建立“事中監管”機制。區(開發區)民政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制定具體監管方案,采取抽單、隨機檢查等方式,重點對服務真實性、服務質量、服務滿意度等情況進行事中監管。第三方機構評估費用由市級財政承擔,不足部分由區(開發區)財政承擔。2.完善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除涉及個人隱私、個人基本服務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應在相應渠道公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相關信息,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3.完善服務咨詢和投訴受理機制。市、區兩級民政部門依托市養老服務綜合平臺,公布監督服務電話,受理相關咨詢、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