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父母部隊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政中心)辦理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
1、監護人書面申請;
2、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出生醫學證明;
4、計生部門發放的證件或出具的證明;
5、父母均為現役軍人證明;
6、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關系證明。
辦理程序:監護人憑上述材料到嬰兒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戶政中心)申報辦理。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
收費標準:免費
辦理地址;在父母部隊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戶政中心辦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