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階段性減免政策執行范圍及期限
(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減半征收各類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3)自2020年2月至6月,對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參照執行。
(4)減免對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5)減免政策嚴格界定為減免政策執行期限內的當期費款,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注意:
(一)關于延繳。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單位參保和補繳手續,補繳涉及屬于減免政策費款所屬期的單位繳費部分,經劃型后可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減免。延繳不收取滯納金。
(二)減免、緩繳期間職工基本養老、醫保(生育)、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繼續按原基數和比例劃轉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