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適用對象有哪些?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經當事人申請,按如下規定受理登記:
(1)2019年4月15日以前購買的(以購的發票日期為準),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和省公安廳發布的符合登記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的合格產品,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2)2019年4月15日后購買的(以購的發票日期為準),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簡稱“新國標”)和獲得CCC認證證書且在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管理系統中可以查詢到的合格產品,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3) 對不符合新、舊國家標準,不能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證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通行標志,登記時間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登記上牌期滿后,仍未申領臨時通行標志的,禁止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