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實施后,重點管理區域家中飼養兩只以上犬只或飼養禁養犬的如何處理?是否有期限?
群眾可以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和飼養禁養犬按下列方式處理:送給符合條件的人飼養;送往一般管理區飼養;送給犬只收容場所(包括臨時收容場所)。新條例實施后,有一個月的緩沖期,犬主可以在7月1日前按上述方式處理。7月1日后,公安機關將按照分步實施、序時推進的原則,對禁養犬、違規犬飼養者責令限期改正(限期10天),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重點管理區域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標識;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并牽引,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三)主動避讓行人;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主動避讓他人;
(五)在人群擁擠場合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
(八)單位飼養的犬只因診療、免疫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臨時攜帶犬只進入重點管理區域的如何處理?
禁止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域。攜帶非禁養但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域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