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了關于征詢社會公眾對《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中對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進行詳細描述。
主要內容如下:
《征求意見稿》提出,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以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為基數,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出但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老舊小區改造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業主分戶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以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在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禁止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尚有節余的,應當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業主轉讓物業時,未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督促。
物業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應當返還業主。
發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并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者監管部門審核后,直接申請使用:
(一)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損壞的;
(四)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向業主公示,并從相關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