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工作者能否在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利害關系人的婚姻狀況信息?
來源:省民政廳辦公室
根據《民政部 國家檔案館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持法院調查令、律師證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記處調取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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