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9月27日單位人事部門提出讓我續簽合同,我考慮兩天后,9月29日向人事部門提出不再續簽,人事給的回復是“應提前一個月寫離職申請提出離職”,我是合同到期終止,需要提前一個月寫離職申請嗎?當時讓我續簽的時候,人事說“正常是提前一個月續簽”,她于27號跟我續簽,也并沒有提前一個月跟我通知啊。所以合同到期終止,是否要提前一個月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及其他經濟賠償的問題?還是說合同到期當日可以直接辦理離職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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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