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領導您好!
麻煩詳細回復,謝謝您!
本人從2015年7月~2020年9月在A公司工作超過5周年,公司規定,入職后滿一年后,即次年2016年7月才能開始休第一年的年假,依此類推次年休上年的年假。2019年8月以后公司同意員工未休完的年假可以向后再推遲一年。時間線這樣:
1、2015.7~2016.7 的年假 10天 第一年不能請年假。(簡稱2015年假,依次推)
2、2016.7~2017.7 的年假 10天 2016年7月開始休2015年假,截止 2017.7 已休完10天
3、2017.7~2018.7 的年假 10天 2017年7月開始休2016年年假,截止 2018.7 已休完10天
4、2018.7~2019.7 的年假10天 2018年7月開始休2017年年假,截止 2019.7 已休完10天,若沒有休完的年假推遲到2021年7月前
5、2019.7~2020.9 的年假 15天+ 2019年7月開始休2018年年假,截止2020.7 已休10天天
到離職時在該公司累計休了40天年假,我參加工作時間是1999年7月。
按勞動法規定,到2019年9月是不是還有15天+的年假應該由企業補假或工資補償給我?如補償工資按什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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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