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對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有何規定?
來源:徐州市政府辦公室
該《辦法》關于戶外廣告期限有以下規定:
一是電子顯示屏設置期限不得超過5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年,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招標、拍賣的有關規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
二是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公益性的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商業性的不得超過30日。
三是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圍擋廣告,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