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公司8.31提出解除未到期勞動合同,接手新人9月7日到崗,告知約9月20日交接完畢后即可離開。
工作年限3.5年,給予補償為:3.5個月+9個月的工資差額(平常工資為年薪工資標準的0.8),補償基數均為年薪標準,未折算獎金工資標準,未計年假補償,未計加班補償。
請問,1、公司通知解除合同,但無人立馬辦理交接,需要工作到9月20日方交接結束,是否少補償了1個月?補償是否應該從交接結束開始計算?
2、公司計算基數是否應該含折算獎金在內?
3、年假補償應該按工資標準的幾倍計算?
4、有流程憑據的加班應該如何計算補償?
5、其他加班無流程憑據,但有打卡時間,是否能計算到補償?
6、公司以上計算補償,是否還存在其他過錯?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已于9月7日電話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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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