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中所稱的“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指哪些?
來源:蘇州市民政局
答:(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
(四)江蘇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義務人無履行義務的能力。
(發文單位:蘇州市民政局,《蘇州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蘇政民規〔2017〕1號)。
《蘇州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中所稱的“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指哪些?
來源:蘇州市民政局
答:(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
(四)江蘇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義務人無履行義務的能力。
(發文單位:蘇州市民政局,《蘇州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蘇政民規〔20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