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的工資怎么算?
來源: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答:工傷期間工資是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暫停工作的期間,依然享受的勞動報酬。
關于工傷期間的工資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可見,工傷期間的工資與工傷前的工資標準一致,絕不是只有基本工資。
實踐中往往存在職工每個月工資數額不固定的情況,如何計算停工留薪期前的工資數額,值得探討。經過對部分省份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研究,如下計算方法比較合理,可供參考:
第一、工傷前工作時間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傷期間的工資數額;
第二、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平均工資數額;
第三、如果沒有約定工資數額,且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根據同工同酬原則,可以參考同崗位職工工資數額計算工傷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