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存在承包經營的情形,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來源: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答承包經營指在堅持企業所有制不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形式確定所有者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促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承包經營的承包者可以是企業內部職工(內包關系),也可以是外部的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經營者或企業法人(外包關系)。如果是本企業內部職工承包,那么職工的勞動關系仍在本企業,由本企業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如果是外部承包,那么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就決定著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在外包關系中還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轉發包關系),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雖然勞動者與發包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這種情形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歸責原則,經歷了從最初的勞動者負責,到雇主過失賠償原則,到雇主無過失賠償原則的演變,確定了誰用人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所以明確勞動關系和用人單位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