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問答(維護勞動關系穩定)
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
問:1.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被感染患者等人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答: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2.疫情防控期間,被感染患者等人員工資如何支付?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問:3.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對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鼓勵用人單位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問:4.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問:5.政府延長的春節假期期間未休假職工的休息休假和工資報酬問題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問:6.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職工未能及時到崗復工怎么辦?
答: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時到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問:7.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應對措施?
答:一是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二是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問:8.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單位和個人可通過哪些渠道辦理人社業務?
答:為避免出現人員密集辦理業務情況,人社部門將大力推廣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將涉及用人單位和個人高頻的各類人社服務事項推至網上辦理、掌上辦理,通過各地微信公眾號或網上申報平臺等途徑實現在線查詢、辦理,通過郵遞方式寄送有關材料,盡量減少現場辦理環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辦機構將加強對不見面辦理的業務、途徑等方面的宣傳,及時發布線上辦理業務目錄,并及時更新。同時暢通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政策咨詢渠道。
問:9.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期間,社會保險業務如何辦理,是否會影響待遇享受?
答:為維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落實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根據蘇州市關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的有關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結合實際,適當調整2020年2月職工社會保險業務申報、結算期和征繳、到賬期,并及時向社會通告,確保社保業務的平穩有序開展,確保正常的參保單位和職工各類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響。
問:10.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執行“蘇人保〔2020〕1號”文件或存在其他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執行“蘇人保〔2020〕1號”文件規定,涉嫌存在不按規定支付其職工在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期間工資報酬等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違法行為,或者存在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等擾亂人力資源市場秩序行為的,職工或群眾可以投訴或舉報,相關行為一經查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