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再次發生工傷怎么辦?
來源:張家港市
工傷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再次發生工傷,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不同,它是指工傷職工遭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次工傷事故造成的病情經治療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后,再次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而工傷復發是指職工的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加劇的情形。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第三十二條,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分別享受相應傷殘等級所對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在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