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單方面辭退工傷職工嗎?
來源:張家港市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后,可能會導致暫時或永久性無法工作,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工作需求,用人單位能單方面辭退工傷職工嗎?
(1)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同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單位因勞動、聘用合同期滿依法終止勞動關系的,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