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懷孕初期開始一直請假,想知道關于孕期員工請假工資相關規定,謝謝!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一條(五)項規定,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該條第二款規定: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該條第三款規定: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