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折現無效,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不能少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案例:小張是一名外地農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職某餐飲公司,從事后廚工作。雙方訂立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和1份《社保補償協議》,其中約定:因本人原因,小張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公司將每月社保費用折現為500元支付給小張,小張自行承擔放棄繳納社保的相關法律后果等。
兩年后,小張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繳納工作期間的社保。
公司認為,小張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現在卻反過來要單位為其繳納社保,且還要經濟補償金,其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分析:其實,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負有依法繳納社保的義務。
這里小張和公司簽訂的《社保補償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是無效的。
看上去,小張每月獲得了更多的工資,公司也可以少承擔一些社保費用,似乎兩者都有利,但卻存在小張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況下,無法獲得相應社會保障的巨大風險,從而最終損害個人、用人單位乃至社會利益。
所以,雖然小張有違“誠信”原則,但由于《社保補償協議》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單位有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成立,小張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時,公司還是要支付給他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