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懷孕,能否要求撤銷?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女職工在“三期”內的,用人單位是不得依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醫療期屆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濟性裁員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
資訊 安徽 合肥 國際
房產 資訊 預報 樓盤
家居 資訊 活動 案例 知識
汽車 資訊 新車 二手
教育 資訊 留學 考試
旅游 資訊 景點 美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