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分立,是否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用人單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單位由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裂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創設式分立和續存式分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該條款的目的在于,企業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通過新用人單位承繼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以此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既保護勞動者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導致原合同失效而失業,也保護新用人單位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導致勞動者的大量流失,給企業運行造成影響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