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錄用條件應明確并具有可操作性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王某進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設備工程師,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時的職位描述明確有“生產部生產設備故障的維修及應急維修”等內容。雙方于入職當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其中試用期為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同時,雙方約定,公司根據崗位性質實行每周六天、每日8小時工作制。
2015年5月5日,公司設備發生故障,公司主管當即電話通知王某到場維修,但王某以當日為假日、其在外地為由未到場維修。2015年5月中旬某日晚11點,公司生產線發生故障,當班領導通知王某到場維修,王某認為該時段非上班時間,未到場維修。
2015年5月22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發出《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告知其于試用期間的綜合評估表現為不合格,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公司決定于2015年6月22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王某隨即向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7000元、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22日工資10500元、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7000元。庭審中,雙方均確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僅有王某一名員工負責設備的保養、維修。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所在崗位的錄用條件是如何設置的,王某于2015年5月兩次在非工作時間內拒絕維修安排的行為是否符合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裁決結果與理由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時的職位描述中已明確該崗位需要負責“生產部生產設備故障的維修及應急維修”,王某在應聘時就已知道其應聘的崗位需要進行應急性維修。所謂“應急性維修”,就應該包括對突然事件的應急處理,即包括非正常工作時間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搶修。王某既然應聘該職位,應可視為其對該崗位的要求沒有異議,該崗位描述應可確認為錄用條件的重要部分。2015年5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兩次通知王某到崗進行應急維修,而王某作為公司處唯一負責生產設備維修的員工卻以上述時段非其工作時間為由,拒絕履行其工作職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據此認定王某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并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公司無需支付王某賠償金、代通知金及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工資,故仲裁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合意后,就勞動者所應聘崗位的具體情況所確認的勞動者需滿足的各項條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試用期考核的主要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許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首份勞動合同時,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卻往往忽視對錄用條件的確認,也較少建立規范的試用期考核制度,對勞動者的考評往往較隨意,甚至曾出現過僅依靠部門主管的主觀評語就認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在此,筆者將結合本案,就試用期間錄用條件的設置及考核等內容,提幾點規范化操作的意見和建議,以供參考。
1、錄用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具備客觀評價標準,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得違背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錄用條件應當明確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能有量化的指標或易于判斷的客觀評價標準,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勞資雙方及裁審機關對于錄用條件的認識分歧。當然,錄用條件還應當結合崗位實際情況來設置,不得出現就業歧視等違法情形。
2、錄用條件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最好能經過雙方確認。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或證明雙方已就該錄用條件達成了合意。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做好相關證據的留存工作,如發放錄用條件的告知書并做好必要的簽收確認手續,或將錄用條件記入雙方勞動合同之中等。
3、用人單位需有明確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之情形。在實務中,由于證據缺失導致用人單位敗訴的案件屢見不鮮。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試用期考核制度,明確考核標準、完善考核流程,在試用期一旦發現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考核記錄,并要求勞動者確認,同時還應注意客觀證據的留存。
4、解除決定應當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并書面送達給勞動者。同時,用人單位在作出解除決定前應當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并在法定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考核。超過試用期后,用人單位就不能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應當在作出解除決定后,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送達勞動者。另外,用人單位在作出解除決定前還應當事先將該決定通知本單位工會;如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則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