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就業,是否應支付相應損失?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案例
2014年4月16日,羅某入職某傳媒公司工作,后因工作上出現重大失誤,該傳媒公司經理于2016年4月12日口頭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016年4月底,羅某與另外一家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7000元。同時,新單位通知其盡快持包括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內的相關材料,辦理入職手續。但由于傳媒公司一直未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致使羅某遲遲無法入職,故新單位于2016年9月1日與羅某解除了勞動合同。隨后,羅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傳媒公司承擔2016年5月至8月期間的損失28000元。
爭議焦點
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就業,是否支付相應損失?
結果
支持了羅某的仲裁請求。
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傳媒公司已經解除了與羅某的勞動合同,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于傳媒公司的過錯,已經實際影響到羅某就業,且羅某提供了與新單位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證明其損失數額,因此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羅某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