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休年休假問題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需注意:這里連續工作1年的工作年限并未限定是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故計算年休假天數時,用人單位需計算A職工所有的工作年限(即含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
2.B員工到18年3月14日,連續工作滿一年,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因其社會工齡不足10年,年休假為5天一年,但由于其18年在職日期并非都符合帶薪年休假享受條件,故需折算。
公式:(當年度符合條件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