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期限有多長?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應當自受理仲裁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結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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