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若員工不愿意去新地址,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嗎?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如果用人單位在蘇州市姑蘇區、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園區范圍內搬遷的,職工不愿跟隨的,職工可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該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從上述區域搬遷到上述區域以外地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存在爭議的,建議勞動者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