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未上班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11]14)第十七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工資的計算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